油氣輸送管道與鐵路交匯工程技術及管理規(guī)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統(tǒng)一油氣輸送管道(以下簡稱“管道”)與鐵路相互交叉、并行工程的技術和管理要求,保障管道和鐵路設施的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和《鐵路安全管理條例》,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管道與鐵路相互交叉、并行的工程(以下統(tǒng)稱“交匯工程”)。油、氣田集輸管道與鐵路相互交叉、并行,其條件相近時可參照執(zhí)行。
第三條 管道與鐵路交匯時應遵循以下原則:
1. 安全第一、預防為主。交匯工程應確保鐵路運輸安全和管道運行安全,特別是高速鐵路、城際鐵路等旅客列車的運輸安全。
2. 后建服從先建,盡量減少對既有設施的改建。
3. 綜合考慮鐵路和管道行業(yè)規(guī)劃。
4. 保護環(huán)境,節(jié)約資源,經濟合理。
5. 平等協商、互相支持。
第四條 交匯工程除應執(zhí)行本規(guī)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強制性標準的規(guī)定。
第二章 管道與鐵路交叉
第五條 管道與鐵路交叉位置選擇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管道不應在既有鐵路的無砟軌道路基地段穿越,特殊條件下穿越時應進行專項設計,滿足路基沉降的限制指標。
2. 管道和鐵路不應在旅客車站、編組站兩端咽喉區(qū)范圍內交叉,不應在牽引變電所、動車段(所)、機務段(所)、車輛段(所)圍墻內交叉。
3. 管道和鐵路不宜在其他鐵路站場、道口等建筑物和設備處交叉,不宜在設計時速200公里及以上鐵路及動車組走行線的有砟軌道路基地段、各類過渡段、鐵路橋跨越河流主河道區(qū)段交叉。確需交叉時,管道和鐵路設備應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
4. 管道宜選擇在鐵路橋梁、預留管道涵洞等既有設施處穿越,盡量減少在路基地段直接穿越。
第六條 管道與鐵路交叉宜采用垂直交叉或大角度斜交,交叉角度不宜小于30°。
當鐵路橋梁與管道交叉條件受限時,在采取安全措施的情況下交叉角度可小于30°。
當管道采用頂進套管、頂進防護涵穿越既有鐵路路基時,交叉角度不宜小于45°。
第七條 當管道穿越鐵路有砟軌道路基地段時,可采用頂進套管、頂進防護涵、定向鉆、隧道等方式。
管道不應在設計時速200公里及以上鐵路有砟軌道路基地段采用定向鉆方式穿越。
第八條 管道采用頂進套管穿越既有鐵路路基時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套管邊緣距電氣化鐵路接觸網立柱、信號機等支柱基礎邊緣的水平距離不得小于
2. 套管頂部外緣距自然地面的垂直距離不應小于2m。套管不宜在鐵路路基基床厚度內穿越;困難條件下套管穿越鐵路路基基床時,套管頂部外緣距路肩不應小于
3. 套管伸出路堤坡腳護道不應小于
4. 套管宜采用《頂進施工法用鋼筋混凝土排水管》JC/T 640規(guī)定的III級管,并滿足鐵路橋涵相關設計規(guī)范的要求。
5. 頂進套管穿越鐵路施工時,套管外空間不允許超挖,穿越完成后應對套管外部低壓注水泥漿加固,保持鐵路路基的穩(wěn)定狀態(tài)。
6. 頂進套管穿越鐵路應采用填充套管方式,填充物可采用砂或泥漿等材料,不需設置兩側封堵和檢測管。
7. 頂管穿越工程不得影響鐵路排水設施的正常使用。
第九條 管道采用頂進防護涵穿越鐵路路基時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防護涵孔徑應根據輸送管道直徑、數量及布置方式確定。涵洞內宜保留寬度不小于
2. 主體結構應伸出鐵路路基邊坡與涵洞頂交線外不小于
3. 結構應滿足強度、穩(wěn)定性、耐久性及埋置深度要求,應符合鐵路相關設計規(guī)范的規(guī)定。
4. 防護涵宜采用填充方式,填充后不設檢查井。涵洞內空間未填充時應在涵洞兩端設檢查井,檢查井應有封閉設施。
第十條 管道采用定向鉆穿越鐵路應考慮管徑、地質條件、埋深等因素,經檢算滿足鐵路線路設施穩(wěn)定時方可采用,并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當定向鉆穿越路基時,入土點和出土點應位于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qū)以外不小于
2. 當定向鉆穿越鐵路橋梁陸地段時,管道外緣距橋梁墩臺基礎外緣的水平凈距不應小于
3. 對廢棄后的定向鉆穿越鐵路管道,管道運營企業(yè)應及時采用混凝土、砂漿等材料填充密實。
第十一條 鐵路不宜跨越既有管道定向鉆穿越段,必須跨越時,應探明管道的位置與深度。當采用橋梁跨越時,橋梁墩臺基礎外緣與管道外緣的水平凈距不應小于5m,且不影響管道安全。
第十二條 管道不應跨越設計時速
1. 管道跨越結構底面至鐵路軌頂面距離不應小于12.5m,且距離接觸網帶電體的距離不應小于
2. 跨越段管道壁厚應按《油氣輸送管道跨越工程設計規(guī)范》GB50459的規(guī)定選取。
3. 跨距不應小于鐵路的用地界??缭椒秶鷥炔粦O置法蘭、閥門等管道部件。
第十三條 管道穿越既有鐵路橋梁或鐵路橋梁跨越既有管道時,鐵路橋梁(非跨主河道區(qū)段)下方管道可直接埋設通過,并應滿足下列要求:
1. 管頂在橋梁下方埋深不宜小于
2. 鐵路橋梁底面至自然地面的凈空高度不應小于
3. 管道與鐵路橋梁墩臺基礎邊緣的水平凈距不宜小于
第十四條 管道和鐵路隧道不應在隧道洞門及洞口截水天溝范圍內交叉。當埋地管道或管道隧道與鐵路隧道洞身交叉時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新建管道可在既有鐵路隧道洞身上方挖溝敷設。當采取非爆破方式開挖管溝時,管溝底部與鐵路隧道結構頂部外緣的垂直間距不應小于
2. 管道除采用隧道結構以外,不宜在鐵路隧道下方穿越。
3. 管道隧道與鐵路隧道交叉時,兩隧道垂直凈距不應小于
4. 新建鐵路隧道在埋地管道下方采用控制爆破開挖時,隧道頂部與埋地管道底部的垂直高度不應小于
5. 新建設施進行爆破作業(yè)時應采取保持圍巖穩(wěn)定的措施。既有設施的允許爆破振動速率,應根據既有隧道結構類型、結構狀態(tài)、爆破環(huán)境條件以及既有鐵路或管道運輸性質、軌道或鋼管類型等綜合因素評估確定,爆破方案應征得既有設施企業(yè)的同
意。
6. 特殊地形情況下,采取工程措施并經既有設施企業(yè)審批通過后,可將交叉凈距適當減小。
第十五條 埋地管道和鐵路在軟土等特殊土質、斜坡等特殊地段交叉時,應采取保證既有設施安全和穩(wěn)定性的特殊設計。
第十六條 管道穿越既有鐵路時,鐵路方應對穿越處鐵路設施進行檢測評價。鐵路兩側線路安全保護區(qū)外3米范圍內為穿越段,管道方在穿越段應按《油氣輸送管道穿越工程設計規(guī)范》GB50423要求進行壁厚設計,采用加強級防腐涂層,對管道環(huán)向焊口采取100%超聲波和100%射線探傷檢測。管道方在施工期間應遵守鐵路營業(yè)線施工安全管理規(guī)定,保持鐵路線下基礎工程的穩(wěn)定,并采取保護措施。當交叉處管道上存在鐵路雜散電流干擾時應對管道采取排流措施。
第十七條 鐵路跨越既有管道時,管道方應對跨越管段進行完整性評價。鐵路跨越段應設置保護涵或橋梁,并應對施工區(qū)域內的管道采取防護措施。鐵路方在施工期間應保持管道原有的受力狀態(tài)及管道周圍土體和邊坡的穩(wěn)定。鐵路施工便道及維修通道跨越既有管道時,應對管道采取保護措施。當交叉處管道上存在鐵路雜散電流干擾時應對管道采取排流措施。
第三章 管道與鐵路并行
第十八條 管道與鐵路并行布置時,應同時滿足下列要求:
1. 管道距鐵路用地界的凈距不應小于
2. 埋地管道距鄰近鐵路線路軌道中心線的凈距不應小于
3. 地上管道與鄰近鐵路線路軌道中心線的水平凈距不應小于
第十九條 電氣化鐵路與管道并行間距在
第二十條 管道穿(跨)越河流段與上下游鐵路橋梁之間的距離應符合《油氣輸送管道穿越工程設計規(guī)范》GB 50423和《油氣輸送管道跨越工程設計規(guī)范》GB 50459的規(guī)定。
第二十一條 管道專用隧道與鐵路隧道并行時,兩相鄰隧道的凈距應符合表1規(guī)定:
表1 兩隧道間的最小凈距(m)
圍巖等級 |
I |
II—III |
IV |
V |
VI |
凈 距 |
(1.5~2.0)B |
(2.0~2.5)B |
(2.5~3.0)B |
(3.0~5.0)B |
>5.0B |
注:B為管道隧道或鐵路隧道開挖寬度中的較大值(m)。
第二十二條 鐵路與管道站場設施的最小距離,應按《石油天然氣工程防火設計規(guī)范》GB50183執(zhí)行。
油氣管道閥室圍墻距鐵路用地界不應小于3m。閥室設置放空立管時,放空管管口應高出周圍
石油天然氣站場設置放空立管時,其區(qū)域布置防火間距宜通過計算可燃氣體擴散范圍確定,擴散區(qū)邊界空氣中可燃氣體濃度不應超過其爆炸下限的50%,且放空管應高出
第四章 協商機制
第二十三條 管道企業(yè)與鐵路運輸企業(yè)應建立日常協商機制,協商解決工程建設與運營中有關事項。
第二十四條 遇特殊情況,管道與鐵路工程交匯無法滿足本規(guī)定相關要求時,經雙方協商、專家論證和安全評估后,可采取工程類比或其他特殊處理措施。
第二十五條 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階段,應充分調研沿線鐵路、管道現狀分布及規(guī)劃情況,管道企業(yè)和鐵路運輸企業(yè)應積極配合對方,提供有關信息。
根據調研結果,提出新建工程與既有設施交匯關系的處理方案,并征求對方意見;對方企業(yè)在接到征求意見函件后,應于30日(工作日)內書面回復。
第二十六條 當管道和鐵路工程交匯時,應對既有設施的狀態(tài)進行評價,并根據評價結果提出設計方案。建設方應在初步設計階段向對方企業(yè)提交設計方案,并就建設項目概況、技術參數、交叉位置描述、擬定通過方案、并行間距等作出說明。
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管道與鐵路相互交叉應優(yōu)先選用對既有設施擾動小、施工便利、經濟性好的技術方案。并應在接到交叉設計方案后30日(工作日)內回復書面意見。
當管道與鐵路交匯段同為新建、改(擴)建工程時,雙方企業(yè)應按照確保安全、互相有利、節(jié)省投資和縮短工期的原則,合理選擇設計施工方案。
第二十七條 當受地形、地物和周邊條件等限制,需要遷移交匯段既有設施時,建設單位應向產權單位提出書面請求,說明遷移需求和理由。
產權單位應積極配合建設單位組織編制遷移方案,在接到遷移方案后30日(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并出具處理意見。
第二十八條 在符合相關法律法規(guī)、強制性標準條文和本規(guī)定的條件下,為統(tǒng)一管道穿跨越既有鐵路工程或鐵路跨越既有管道工程的技術方案,雙方共同組織編制交叉穿跨越的標準設計圖,并編制概算定額,經兩行業(yè)專家審查后,在建設項目中推廣使用,作為交匯工程設計和概算取費的依據。
第二十九條 交匯工程施工由項目建設單位負責實施,對方企業(yè)配合。交匯工程竣工后,應由雙方共同進行工程驗收,竣工資料由雙方存檔。
第三十條 交匯工程因施工需要在鐵路線路或管道保護區(qū)內進行勘探、取土、棄土、堆料、設置臨時設施、臨時占用對方用地等活動,應經對方企業(yè)同意,采取保護措施,并接受對方企業(yè)的全過程安全監(jiān)管和監(jiān)督,工程施工結束后恢復原貌。
第三十一條 當施工過程中確需在相關法律法規(guī)明確的鐵路或管道限制爆破區(qū)域內進行爆破作業(yè)時,除應遵循國家法律法規(guī)以及有關強制性標準要求外,建設單位應提前將爆破方案提交對方企業(yè)審查,對方同意后方可實施。
第五章 責任與義務
第三十二條 交匯工程施工中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對既有工程及附屬設施實施良好的保護。
第三十三條 交匯處應設置相應的警示標志,以及其他必要的安全措施,確保運營安全。
第三十四條 對每一處交匯工程,雙方企業(yè)運維單位應建立聯系機制,對本方設施進行維護、檢修時,應保護對方設施,并做好相關的應急預案;當巡檢、維護中發(fā)現對方設施存在異?,F象或安全隱患時,應及時通知對方。防洪期間,雙方企業(yè)應加強交匯段各自設施的防護。
第三十五條 當交匯段出現緊急事故危及對方運營安全時,應立即通知對方,雙方采取有效措施,排除風險。
第三十六條 既有設施企業(yè)應自行負擔交匯工程段既有設施的評估、檢測等相關費用。交匯工程引起的鐵路和管道的運營損失費等不得計列。
第三十七條 交匯工程設置的管道保護套管、混凝土蓋板等管道防護設施屬于管道企業(yè)資產;交匯工程設置的鐵路橋梁和涵洞屬于鐵路企業(yè)資產,上述設施驗收合格后應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移交有關單位管理、維護。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規(guī)定中相關術語定義如下:
“油氣輸送管道”是指連接油氣產地、儲存庫及使用單位,用于長距離輸送石油、天然氣商品介質鋼制管道。其中石油包括原油、成品油;天然氣包括天然氣、煤層氣和煤制氣。不包括城鎮(zhèn)燃氣管道和煉油、化工等企業(yè)廠區(qū)內管道。
“油、氣田集輸管道”是指服務于油氣田開發(fā)、生產、加工的各類不同介質的管道。
“鐵路”包括高速鐵路、客貨共線鐵路(I、II、III、IV級)、重載鐵路、城際鐵路、工業(yè)企業(yè)專用線等,不包括城市軌道交通。
第三十九條 本規(guī)定由國家能源局和國家鐵路局共同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規(guī)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原石油工業(yè)部和鐵道部聯合發(fā)布的《原油、天然氣長輸管道與鐵路相互關系的若干規(guī)定》〔87〕油建字505號/鐵基〔1987〕(78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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