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可燃材料堆場的防火間距
4.5.1 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場與建筑物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4.5.1的規(guī)定。
表4.5.1 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場與建筑物的防火間距(m)
注:露天、半露天秸稈、蘆葦、打包廢紙等材料堆場,與甲類廠房(倉庫)、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應根據(jù)建筑物的耐火等級分別按本表的規(guī)定增加25%且不應小于25m,與室外變、配電站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50m,與明火或散發(fā)火花地點的防火間距應接本表四級耐火等級建筑物的相應規(guī)定增加25%。
當一個木材堆場的總儲量大于25000m3或一個秸稈、蘆葦、打包廢紙等材料堆場的總儲量大于20000t時,宜分設堆場。各堆場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相鄰較大堆場與四級耐火等級建筑物的防火間距。
不同性質物品堆場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本表相應儲量堆場與四級耐火等級建筑物防火間距的較大值。
4.5.2 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場與甲、乙、丙類液體儲罐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本規(guī)范表4.2.1和表4.5.1中相應儲量堆場與四級耐火等級建筑物防火間距的較大值。
4.5.3 露天、半露天秸稈、蘆葦、打包廢紙等材料堆場與鐵路、道路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4.5.3的規(guī)定,其他可燃材料堆場與鐵路、道路的防火間距可根據(jù)材料的火災危險性按類比原則確定。
表4.5.3 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場與鐵路、道路的防火間距(m)
贊 賞 分享
您可以選擇一種方式贊助本站
支付寶轉賬贊助
微信轉賬贊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