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企業(yè)應成立安委會或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設置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或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企業(yè)應根據與生產經營規(guī)模大小, 設置相應的管理部門。企業(yè)應建立、 健全從安委會或領導小組到基層班組的安全生產管理網絡。
二、《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 第十二條規(guī)定礦山、 建筑施工單位, 危險物品的生產、 經營、儲存、 使用單位,道路和水上客運經營單位, 應當設置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并配備相應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 前款規(guī)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 從業(yè)人員超過1000 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并按照從業(yè)人員 3‰的比例配備專
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 但最低不得少于 2 人; 從業(yè)人員在 300 人以上不足 1000 人的, 應當設立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機構或者配備不低于 2 人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從業(yè)人員 不足 300 人的, 應當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或者委托具有國家規(guī)定的相關專業(yè)技術資格的人員 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屬單位的, 其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人員 分別獨立設置和配備。
三、 《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guī)定》 第六條從業(yè)人員 300 人以上的煤礦、 非煤礦礦山、 建筑施工單位和危險物品生產、 經營單位, 應當按照不少于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15%的比例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 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在 7 人以下的, 至少配備 1 名 。 前款規(guī)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 應當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或者委托安全生產中介機構選派注冊安全工程師提供安全生產服務.
四、 法律責任:
( 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八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責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 責令停產停業(yè)整頓, 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 一) 未按照規(guī)定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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