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公共部分
6.1 樓梯和電梯
6.1.1 樓梯梯段凈寬不應小于1.10m,不超過六層的住宅,一邊設有欄桿的梯段凈寬不應小于1.00m。
6.1.2 樓梯踏步寬度不應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應大于0.175m。扶手高度不應小于0.90m。樓梯水平段欄桿長度大于0.50m時,其扶手高度不應小于1.05m。樓梯欄桿垂直桿件間凈空不應大于0.11m。
6.1.3 樓梯平臺凈寬不應小于樓梯梯段凈寬,且不得小于1.20m。樓梯平臺的結構下緣至人行通道的垂直高度不應低于2.00m。入口處地坪與室外地面應有高差,并不應小于0.10m。
6.1.4 樓梯為剪刀梯時,樓梯平臺的凈寬不得小于1.30m。
6.1.5 住宅樓梯井凈寬不應大于0.11m。當樓梯井凈寬大于0.11m時,必須采取防止兒童墜落的措施。
6.1.6 六層及六層以上住宅或住戶入口層樓面距室外設計地面的高度超過15m的住宅必須設置電梯。
6.1.7 每臺電梯服務范圍不宜多于80套,并應在設有戶門和公共走廊的每層設站,住宅電梯宜成組集中布置。
6.1.8 十二層及十二層以上的住宅,每個住宅單元設置電梯不應少于兩臺,其中應設置一臺可容納擔架的電梯。
6.1.9 候梯廳深度不應小于多臺電梯中最大轎箱的深度,且不應小于1.50m。
6.1.10 電梯不應緊鄰臥室布置。當受條件限制,電梯不得不緊鄰起居室(廳)和兼起居的臥室布置時,必須采取隔聲、減震的構造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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